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應有多少人出席會議?
- 發佈日期:2021-01-15
- 發佈單位:蘆洲區公所
- 類 別:工務課
- 詳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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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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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1-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