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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蘆洲區公所

工務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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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之任期是否有規定?
  • 發佈日期:2021-01-15
  • 發佈單位:蘆洲區公所
  • 類  別:工務課
  • 詳細內容:
  • 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規定,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责人之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之規定,任期一至二年,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未規定者,任期一年,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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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382 人 更新日期:2021-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