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之任期是否有規定?
- 發佈日期:2021-01-15
- 發佈單位:蘆洲區公所
- 類 別:工務課
- 詳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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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規定,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责人之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之規定,任期一至二年,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未規定者,任期一年,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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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1-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