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申請家庭因素替代役之規定如何?
- 發佈日期:2021-01-18
- 發佈單位:蘆洲區公所
- 類 別:役政災防課
- 詳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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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役男須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因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指役男之家庭狀況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 役男家屬均屬六十歲以上、未滿十八歲。
- 役男育有子女或配偶懷孕。
- 役男家屬患有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
- 役男父母、配偶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因死亡或身心障礙,有撫卹事實。
- 符合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所定之生活扶助等級。
前項役男家屬年齡之計算,以役男申請服替代役之日為計算基準。
第一項第三款所定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為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之身心障礙等級規定或其公告之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之疾病,並持有證明文件者;第四款所定死亡或身心障礙,為符合國防部或內政部分別就軍人、替代役役男所定之死亡撫卹或身心障礙等級規定,並持有證明文件者。
檢附證件:- 身心障礙手冊或重大傷病卡正本。
- 役男身分證、印章及畢業證書或休學證明。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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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2-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