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備兵申請提前退伍之規定
- 發佈日期:2021-01-18
- 發佈單位:蘆洲區公所
- 類 別:役政災防課
- 詳細內容:
-
依據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十五條規定:常備兵現役在營期間於國防軍事無妨礙時,因家庭情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提前退伍:
- 原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之家屬死亡,無其他家屬負擔家庭生計。
- 父母、子女或配偶患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或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其他成年家屬無法照顧。
- 家屬賴以居住或生產之房屋、土地,因不可抗力之災害,致全部毀損,非本人無法使家屬維持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之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
- 同時服役之父母或兄弟姊妹,因死亡或成三等殘以上之傷殘,有撫卹事實。
- 家屬均屬六十五歲以上或十五歲以下,無其他家屬照顧。
- 育有未滿十二歲之子女二名以上,或未滿十二歲之子女一名且配偶懷孕六個月以上。
- 家庭依社會救助法核列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攜帶文件- 重大傷病卡(若併在健保卡內,需至健保局申請重大傷病證明)或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 若被照顧者之戶籍與役男不同戶籍,需提供陳情書(說明書)及鄰居(里長)證明。
- 其他(低收入戶證明、傷殘撫卹證明……等)。
|
瀏覽人次:150 人
更新日期:2021-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