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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蘆洲區公所

役政災防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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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申請提前退役之規定
  • 發佈日期:2021-01-18
  • 發佈單位:蘆洲區公所
  • 類  別:役政災防課
  • 詳細內容:
  •  
    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役男須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1. 役男家屬均屬六十五歲以上、未滿十五歲、患有身心障礙、重大傷病或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之學校證明就學中。
    2. 男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除役男及有照顧能力之家屬一人外,無其他家屬照顧或其他家屬均屬前款情形;中度以上身心障礙家屬超過一人時,每增加一人得增列有照顧能力之家屬一人。役男父母、子女或配偶患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時,不計列其他家屬之照顧能力。
    3. 役男育有未滿十二歲之子女二名以上,或未滿十二歲之子女一名且配偶懷孕六個月以上。
    4. 役男家庭依社會救助法核列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但僅役男本人或其年滿十八歲之兄弟姊妹核列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者,不適用之。
    5. 役男父母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因死亡或三等以上之身心障礙,有撫卹事實,且役男無其他兄弟姊妹。但服兵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致死亡或成一等身心障礙,有撫卹事實,不以役男無其他兄弟姊妹為限。
    • 役男符合前項情形者或其他特殊事故且經主管機關核定者,得申請提前退役。
    • 第1項役男家屬年齡之計算、家屬列計範圍及財產收入計算方式,準用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役辦法之規定辦理。
    • 第1項所定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指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之身心障礙等級規定或其公告之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並持有證明文件者;所定死亡或三等殘以上之傷殘,指依軍人撫卹條例、替代役實施條例、替代役役男撫卹實施辦法、軍人殘等檢定標準或替代役役男傷殘等級檢定區分標準核定者。
    攜帶文件
    1. 重大傷病卡(若併在健保卡內,需至健保局申請重大傷病證明)或殘障手冊影本。
    2. 若被照顧者之戶籍與役男不同戶籍,需提供陳情書(說明書)及鄰居(里長)證明。
    3. 其他(低收入戶證明、學生證影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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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243 人 更新日期:2022-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