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如何申請生活扶助?
- 發佈日期:2021-01-18
- 發佈單位:蘆洲區公所
- 類 別:役政災防課
- 詳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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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生活扶助要件:指老弱無工作能力之人(指年齡五十五歲以上或十六歲以下無固定收入者),且具下列情形之一者:一、申請流程
- (一)由役男或家屬向役男本市各區公所提出申請,經區公所初審相關證明文件後,轉送市政府核定。
- (二)市政府依區公所轉報資料完成複審後,將生活扶助核定結果或未核准之情形函復區公所。
役男家屬不能維持生活,按家庭總收入分配家屬人數,每人每月未達當年最低生活費,且家庭財產未逾一定金額者。- (一)家庭總收入:指役男與其家屬之存款利息、動產及不動產收益、研發替代役役男第三階段服役期間之工作收入、其他收入及役男家屬工作收入之總額。但社會救助給付之收入,不列入家庭總收入計算。
- (二)最低生活費標準:113年最低生活費為1萬6,400元。
- (三)動產:全家人口(含役男)存款本金、投資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未超過1人時為新臺幣250萬元;每增加1人,增加新臺幣25萬元。
- (四)不動產:以內政部或直轄市政府依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第2條公告之當年度不動產限額計算(本市113年為450萬元)。
- (五)收支計算核列等級標準:
1.甲級:家庭總收入未達當地最低生活費標準10%,且動產、不動產未超過限額。
2.乙級:家庭總收入已達當地最低生活費標準10%以上,未達70%,且動產、不動產未超過限額。
3.丙級:家庭總收入已達當地最低生活費標準70%以上,未達最低生活費標準,且動產、不動產未超過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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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4-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