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役男複檢
- 申請對象:役男經徵兵檢查後,對判定之體位認為有疑義或發生體位變更者,於徵集入營前提出申請。身高、體重二項應於接到徵集令後再申請複重測其餘時間均不受理。
- 申請方式:
- 公費複檢:役男持醫療機構開立之診斷書且診斷內容符合變更體位標準時,至區公所役政災防課申請,經公所初審後,轉新北市府排送複檢醫院複檢。
- 自費複檢:役男持內容符合變更體位之診斷書至區公所役政災防課申請,領取同意書1個月內逕至複檢醫院掛號複檢。
- 複檢醫院:目前計有三軍總醫院、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花蓮慈濟綜合醫院、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台中、高雄榮民總醫院等七所。
- 核定方式:役男至複檢醫院檢查(複檢)後,由複檢醫院將複檢診斷結果送新北市府交由「徵兵檢查委員會」初審,再冊送中央「役男體位審查委員會」審查評定。
- 檢附證件:
- 本人身分證。
- 印章。
- 申請書(本所役政災防課提供)。
- 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書。
- 申請時限:役男徵集入營前。
- 承辦人:蔡小姐 電話:02-2281-1484分機427
- 役男驗退
- 申請對象:入營報到之役男體格不合常備役體位或替代役體位者,於報到三十日內由新兵訓練中心予以驗退者。
- 辦理程序:
- 部隊將役男驗退資料送至新北市政府,依「體位區分標準」初判體位後,再送中央役男體位審查委員會(由國防部、內政部及行政院衛生署組成,分第一審、第二審、每月底及次月中旬召開審查會)複審,經初判、複審確定後,六十九年次以前核判為替代役甲、乙等體位者均徵服補充兵役;七十年次以後核判為替代役甲等體位者徵服替代役,替代役乙等體位者徵服補充兵;免役體位者則發給免役證明書。
- 驗退役男之病症如屬於骨折、支氣管喘息、肝功能異常、精神疾病等,依「體位區分標準」須等半年或一年再予複檢,並依複檢診斷結果判定體位。
- 承辦人:蔡小姐,電話:02-2281-1484分機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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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3-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