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應符合下列條件
- 申請人須為設籍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已成年或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之原住民且為第一次購屋之原住民,申請人或配偶係房屋所有權人。
- 申請補助之自用住宅須為座落本市且屋齡滿七年以上之合法房屋(以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所載建築物登記完成日起算至提出申請之日止),並經當地區公所核定為老舊不堪極待修繕者,但因天然災害毀損需修建且附有證明文件者,則不受屋齡限制。
- 申請人、配偶及與申請人或配偶同戶之直系血親均未曾接受政府修建補助者。
補助金額及名額如下
- 修繕住宅:每戶以十五萬為限。
- 「核定申請修繕住宅補助個案,依年度預算補助順序如下:
- 本市列冊之低收入戶。
- 本市列冊之中低收入戶。
- 本市原住民經濟弱勢戶。
前項第三款係依新北市原住民修繕住宅評點基準表評定之點數高低決定補助順序。但評分排序相同者,以抽籤決定順序。」
修建住宅工程項目
- 屋頂天花板翻修。
- 屋內地面、牆壁翻新。
- 廚房改善。
- 衛浴設備改善。
申請期間及受理單位
- 申請期間及受理單位: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止,申請人應檢具相關證件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
應附資料
- 新北市修繕自用住宅補助申請表(PDF格式下載)
- 新北市修繕自用住宅補助切結書(PDF格式下載)
- 房屋室內、外照片(依修建項目提供修建前相片各一張)
- 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可由申請人檢附或由區公所透過戶政及地政連線系統列印申請戶戶籍資料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
洽詢電話
- 新北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 本市境內1999或02-2960-3456分機3965 張先生
- 新北市蘆洲區公所民政課承辦人員02-2281-1484分機290王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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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4-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