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調解會調解事件包含那些?
- 發佈日期:2021-01-15
- 發佈單位:蘆洲區公所
- 類 別:民政課
- 詳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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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事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不當得利、契約、租賃糾紛、不動產買賣等民事事件,但以下民事事件不能聲請調解:未為建物登記之所有權移轉、爭執土地地界所在、動產質權設定、結婚、婚姻的無效或撤銷、家庭糾紛、履行同居義務、分居協定、請求認領、收養及終止收養、離婚、否認子女、夫妻一方行使未成年子女親權、監護權改定、繼承權抛棄、票據作廢、違背強制或禁止的規定、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事項(如:強制履行婚約)、聲請給付超過法定利率的利息者、關於租佃爭議事件、關於畸零地糾紛……等等及調解事件已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者。
- 告訴乃論之刑事案件(如妨害婚姻及家庭、傷害、妨害名譽信用及秘密、毀棄損壞等其他刑事法規中有關需告訴乃論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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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1-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