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適用法規:
- 僑民及歸化役男: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
- 大陸來台役男:徵兵規則第39條「大陸地區、香港、澳門來臺之役男,自初設戶籍登記之翌日起,於屆滿一年後,應辦理徵兵處理。」
- 列管對象:
- 僑民:僑民返國設籍或原在台出生役男具有僑民身分者,應攜帶下列證件至公所辦理以僑民身分列管。
- 有效效期1年內之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至僑委會申請)。
- 中華民國護照正本﹝驗畢歸還﹞。
- 外國護照正本﹝驗畢歸還﹞,無則填寫切結書。
- 歸化我國國籍之役男:初設戶籍後,應至公所辦理兵籍調查後以役男身分列管。
- 僑民:僑民返國設籍或原在台出生役男具有僑民身分者,應攜帶下列證件至公所辦理以僑民身分列管。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徵服兵役:
- 原有戶籍國民具僑民身分之役齡男子:自返國之翌日起算,連續居住達183日或於任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計居住達183日。
- 無戶籍國民具僑民身分之役齡男子:自返回國內初設戶籍登記之翌日起算,連續居住達183日或於任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計居住達183日。
- 僑民役男出境申請須知:應持下列文件,上傳至移民署僑民役男申請出境文件審查平臺或向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審查通過完成後,向移民署申請出境核准。
- 有效效期內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
- 僑居地證明(詳見移民署申請網頁)。
- 本國護照。
- 外國證件(護照、永久居留證、長期居留證或簽證)。
- 歸國僑民之役齡男子返國就學者並符合緩徵條件之期間,不列入居住期間計算。
- 承辦人
- 役政災防課蔡小姐 電話:02-2281-1484分機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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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6-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