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對象
- 設籍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一年以上且年滿五十五歲以上之原住民老人,經醫師評估缺牙需裝置假牙,且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本市當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二倍。
受理申請期間
- 即日起至12月31日。
補助金額
- 全口活動假牙:最高補助40,000元。
- 上顎或下顎半口活動假牙:最高補助20,000元。
- 上顎半口活動假牙,併下顎部分活動假牙:最高補助35,000元。
- 下顎半口活動假牙,併上顎部分活動假牙:最高補助35,000元。
- 上顎或下顎部分活動假牙:最高補助15,000元。
- 固定假牙:單顆最高補助5,000元,最多以補助3顆為限。
- 超出補助費用部分由申請人自費辦理。
申請方式
- 符合補助資格者持證明文件向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之公私立醫療院所進行口腔篩檢,相關證明文件如下:
- 列冊低收、中低收入戶:證明書或核定公文影本及戶籍謄本。
- 非低收、中低收入戶:申請人持申請表、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全戶所得稅證明向本局申請補助資格認定,審核結果由本局通知申請人後,始可進行口腔篩檢。
- 辦理假牙裝置受理之醫療院所於核對身分後進行口腔篩檢,並擬具診治計畫,申請人於完成口腔篩檢後檢具下列資料向本局提出裝置假牙申請;惟執行單位如為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之私立牙醫診所,則應先將全案資料送公會初審,經公會初審後由公會函送本局複審。
申請補助時應備以下資料:- 新北市政府辦理原住民老人補助裝置假牙申請表。
- 補助對象之證明文件(低收、中低收入戶證明或低收、中低收入核定公文影本、戶籍謄本)。
- 醫療院所出具之裝置假牙診治計畫書。
- 醫療院所出具假牙裝置費用估價明細。
- 顯示缺牙位置,正面全臉之假牙裝置前照片4張。
- 診斷證明書。
- 審核結果由本局通知申請人後,始可開始診療製作假牙。
- 申請人需於收受本局核定補助公文後三個月內完成假牙裝設,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辦理撥款事宜。
- 製作假牙之醫療費用收據(需附千分之四印花稅)。
- 領款收據及申請人指定匯款金融單位存摺影本。
- 正面全臉之假牙裝置後照片4張。
- 受補助人如無法預繳裝置假牙費用,得與醫療院所合意,並檢附切結書同意將補助款撥入診治之醫療院所。
洽詢電話
- 原住民族行政局社會福利科 本市境內1999或02-2960-3456分機3970承辦人:高先生
- 新北市蘆洲區公所民政課承辦人員02-2281-1484分機290王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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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3-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