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請條件:依據「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役辦法」
- 役男家屬中直系血親、配偶或兄弟姊妹患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無其他家屬照顧或其他家屬均屬六十五歲以上、未滿十五歲、患有身心障礙、重大傷病或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之學校證明就學中。
- 役男育有未滿十二歲之子女二名以上,或未滿十二歲之子女一名且配偶懷孕六個月以上。
- 役男父母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因死亡或三等以上之身心障礙,有撫卹事實,且役男無其他兄弟姊妹。但服兵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致死亡或成一等身心障礙,有撫卹事實,不以役男無其他兄弟姊妹為限。
- 役男家屬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第三期以上(或晚期)且經核定為重大傷病者,得比照認定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
- 申請時間
- 入營前(役男需完成體檢及抽籤流程,且已取得畢業證書或休學證明)
- 檢附證件:
- 役男身分證、印章
- 畢業證書或休學證明
- 身心障礙證明、重大傷病證明及醫師診斷證明書(癌症請註明期數)
- 撫卹令正本或一等殘證明文件(第五款):依國防部核發為準
- 其他
- 承辦人
- 許小姐,電話:02-2281-1484分機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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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4-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