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請條件:依據「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役辦法」
- 役男家屬均屬六十五歲以上、未滿十五歲、患有身心障礙、重大傷病或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之學校證明就學中。
- 役男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除役男及有照顧能力之家屬一人外,無其他家屬照顧或其他家屬均屬前款情形;中度以上身心障礙家屬超過一人時,每增加一人得增列有照顧能力之家屬一人。役男父母、子女或配偶患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時,不計列其他家屬之照顧能力。
- 役男育有未滿十二歲之子女二名以上,或未滿十二歲之子女一名且配偶懷孕六個月以上。
- 役男家庭依社會救助法核列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但僅役男本人或其年滿十八歲之兄弟姊妹核列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不適用之。
- 役男父母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因死亡或三等殘以上之傷殘,有撫卹事實,且役男無其他兄弟姊妹。但服兵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致死亡或成一等殘,有撫卹事實,不以役男無其他兄弟姊妹為限。
- 申請時間
- 入營前(役男需完成體檢及抽籤流程,且已取得畢業證書或休學證明)
- 檢附證件:
- 役男身分證、印章
- 畢業證書或休學證明
- 身心障礙手冊、重大傷病證明及醫師診斷證明書(癌症請註明期數)
- 撫卹令正本或一等殘證明文件(第五款):依國防部核發為準
- 其他
- 承辦人
- 林先生,電話:02-2281-1484分機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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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3-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