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後不需要至公所辦理歸鄉報到。國防部於108年1月1日起正式免除後備軍人(含補充兵)赴戶籍地辦理歸鄉義務,改以國防部與內政部間之資訊糸統傳輸方式,辦理離營通報作業;另107年12月28日修正之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7條,亦配合刪除後備軍人辦理歸鄉報到之義務,故依現行法令及政策,離營人員無須至公所報到,相關兵資傳輸等作業皆由國防部、內政部及其所屬單位辦理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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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1-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