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不當方式拍攝野生動物等行為已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
- 發佈日期:2022-04-26
- 截止日期:2022-05-22
- 發佈單位:蘆洲區公所
- 類 別: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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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鳥類於棲息環境下自由覓食或對同類聲音有所反應乃屬天性,惟以人為方式置放食物於自然環境、或播放鳥音以吸引野鳥前來之行為,本質上即有影響野生動物行為之可能,惟其行為所生之影響程度,已涉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相關規定。
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條第10款規定,騷擾係指以藥品、器物或其他方法,干擾野生動物之行為;第11款規定,虐待係指以暴力、不當使用藥品或其他方法,致傷害野生動物或使其無法維持正常生理狀態之行為;第12款規定,獵捕係指以藥品、獵具或其他器具或方法,捕取或捕殺野生動物之行為。復查第18條規定,保育類野生動物應予保育,不得騷擾、虐待、獵捕、宰殺或為其他利用。如未具第18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之情形者,依該法第42條規定,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金;其因而致野生動物死亡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於劃定之野生動物保護區內,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至於騷擾、虐待一般類野生動物,依同法第10條第4項規定,僅限於劃定為野生動物保護區內,違者則依第50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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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2-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