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
- 國防部頒「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緩召逐次與儘後召集處理規定」
- 申請須知
- 後備軍人應於前1年申辦次年緩召
- 申請資格
- 後備軍人如符合兵役法第41條第4款(本人為負擔家計主要責任)
- 合於兵役法第41條第1項第4款規定,申請人須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且其家屬均60歳以上或20歳以下,或患有身心障礙,無其他家屬照顧者。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無其他兄弟姊妹者負擔家庭生計。
- 兄弟姊妹,均在營服役。
- 兄弟姊妹,均未滿20歳者。
- 經核定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 前項所述家屬以下列親屬為限
- 直系血親
- 配偶或配偶之父母
- 兄弟姊妹(兄弟姊妹以得緩召者年滿18歲前已辦理辦竣戶籍登記者為限)
- 合於兵役法第41條第1項第4款規定,申請人須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且其家屬均60歳以上或20歳以下,或患有身心障礙,無其他家屬照顧者。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後備軍人如符合兵役法第41條第5款(本人為獨子)
- 合於兵役法第41條第1項第5款規定(本人為獨子)
- 無兄弟姊妹
- 生(養)父或母已年逾60歳或死亡者。
- 本人若為養子(女),以依民法辦理收養,並經戶籍登記者。
- 生(養)父母俱亡者,不得申請。
- 合於兵役法第41條第1項第5款規定(本人為獨子)
- 後備軍人如符合兵役法第41條第4款(本人為負擔家計主要責任)
- 作業流程
- 依國防部公告時間,持相關證明文件,至戶籍所在地區公所辦理暫緩召集,經轉送新北市後備指揮部審核後,在核准緩召之年限內,將暫時不予召集服役。
- 申請時限
- 視當年度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公告時間,通常為當年度4月1日至4月30日止,受理申請下一年度之後備軍人緩召。
- 承辦人
- 蔡小姐,電話:02-2281-1484分機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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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4-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