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未領得使用執照建築物申請接用水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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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子法規
- 申請資格: 未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而合於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者,以其供居住並有居住事實且已為戶籍登記者為限,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接用水、電。但有傾頹、朽壞或經新北市政府通知限期拆除或強制拆除者,不在此限。
- 應檢具資料
- 新北市蘆洲區未領得使用執照建築物接用水電申請書( DOC格式下載、ODF格式下載 )
- 戶籍謄本。
- 申請書。
- 切結書。
- 建築物位置圖、平面略圖。
- 建築物各向現況照片。
- 承辦人:工務課莊先生,02-2281-1484分機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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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4-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