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申請家庭因素替代役之規定如何?
- 發佈日期:2021-01-18
- 發佈單位:蘆洲區公所
- 類 別:役政災防課
- 詳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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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十一條所指役男,之家庭狀況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
- 役男家屬均屬六十五歲以上、未滿十五歲、患有身心障礙、重大傷病或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之學校證明就學中。
- 役男育有子女或配偶懷孕。
- 役男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
- 役男父母、配偶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因死亡或身心障礙,有撫卹事實。
- 役男家庭依社會救助法核列為低收入戶。但僅役男本人或其家屬中僅年滿十八歲之兄弟姊妹核列為低收入戶,不適用之。
前項役男家屬年齡之計算,以役男申請服替代役之日為計算基準。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所定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為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之身心障礙等級規定或其公告之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之疾病,並持有證明文件者;第四款所定死亡或身心障礙,為符合國防部或內政部分別就軍人、替代役役男所定之死亡撫卹或身心障礙等級規定,並持有證明文件者。
役男家屬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第二期以上且經核定為重大傷病者,得比照認定為中度以上身心障礙。
檢附證件:- 役男身分證、印章
- 畢業證書或休、退學證明
- 身心障礙證明、重大傷病證明及醫師診斷證明書(癌症請註明期數)
- 撫卹令正本或一等殘證明文件(第五款):依國防部核發為準
- 低收入戶證明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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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