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全國為辦理蜂群(蜜源缺乏)115年1-2月乾旱(遲發性)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地區。
- 發佈日期:2026-07-31
- 截止日期:2026-08-13
- 發佈單位:蘆洲區公所
- 類 別:最新消息
- 內 容:
-
依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第十二條。
公告事項:
一、本次辦理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之地區為全國,項目為蜂群,並以完成農民從事養蜂事實申報及登錄作業程序者為限。
二、受理期限及程序:
(一)依本辦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九條規定辦理:- 1、自115年7月31日起至8月13日止,於公告地區轄內相關公所受理農民申請。
- 2、例假日得照常受理農業天然災害救助申請,倘於受理期間內因天然災害發生停止上班時,受理期間按停止上班日數順延。
(二)個案如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如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等),致未能於受理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原因消滅後10日內,依行政程序法第五十條規定向相關公所申請回復原狀,由公所核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三、辦理現金救助部分:
(一)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農作生產之自然人,且無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定情事。
(二)以完成農民從事養蜂事實申報及登錄作業程序者為限。
(三)辦理救助項目損失率達20%以上者,依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四)救助額度以「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所定蜂群救助額度辦理救助,每群為550元。
(五)依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考量蜜源缺乏致蜂群災損嚴重,農民完成養蜂事實申報及登錄,得作為養蜂之客觀證明文件,鄉(鎮、市、區)公所得免勘查,逕填具救助統計表層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四、辦理低利貸款部分:
(一)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農、林、漁、牧生產之自然人,且無本辦法第五條第六項所定情事。
(二)本次辦理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項目、額度及期限如附表;貸款利率依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減0.305%機動計息(目前為年息1.415%)。
(三)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依規定自行出資辦理,計畫編號為「115-01,類別:H」。
(四)申借本貸款之農民,應自公告之翌日起10個工作日內,依實際受損情況,向當地公所申請核發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格式如附件1),並於該證明書核發之翌日起30個工作日內,檢附該證明書及「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申請暨計畫書」(格式如附件2)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五)前項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之申請,個案如因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等因素致超過10個工作日者,得由案關公所覈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六)貸款經辦機構應審酌農民實際受災情形及復耕、復建、復養需要覈實貸放。
|
*為提供使用者有文書軟體選擇的權利,本頁下載檔提供ODF開放文件格式,建議您安裝 免費開源軟體 或以您慣用的軟體開啟文件。
相關附件:
|
瀏覽人次:95 人
更新日期:2026-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