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
- 發佈日期:2026-03-24
- 截止日期:2026-04-30
- 發佈單位:蘆洲區公所
- 類 別:公告消息
- 公告日期:2026-03-24
- 主辦單位:蘆洲區公所
- 公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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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於七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訂定發布,期間歷經六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日期為一百零七年七月十三日。為維護野生動物保護區之生態完整性,避免因人為、任意之餵食行為導致遊蕩動物群聚,並造成野生動物覓食行為改變及破壞生態平衡等情形,爰修正本細則第十二條,明定野生動物保護區之保育計畫內容,其保護利用管制事項應包含禁止餵食動物。但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及其幼犬、執勤犬或訓練犬,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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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6-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