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輸銷石斑魚養殖場及中轉場登錄管理作業要點」第八點之一、第十點,並自即日生效。
- 發佈日期:2026-02-26
- 截止日期:2026-03-31
- 發佈單位:蘆洲區公所
- 類 別:公告消息
- 公告日期:2026-02-26
- 主辦單位:蘆洲區公所
- 公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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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銷石斑魚養殖場及中轉場登錄管理作業要點第八點之一、第十點修正規定
八之一、已登錄輸銷石斑魚養殖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養殖場負責人應填具申請書(格式同附件一),並檢附第四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文件,送由養殖池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第五點規定程序辦理書面審查:
(一)養殖場之魚池變更,且變更之魚池與原登錄之魚池非屬同一養殖登記證。
(二)養殖場之魚池變更,且變更之魚池與原登錄之魚池屬同一養殖登記證。
前項第一款之異動申請通過書面審核後,申請人應配合本部漁業署於三個月內辦理現場評核,通過後由本部漁業署進行登錄異動作業,並以書面通知養殖場負責人;前項第二款之異動申請通過書面審核後,得免實施現場評核,由本部漁業署逕為登錄異動作業,並以書面通知養殖場負責人。
十 、本部漁業署得邀集已登錄輸銷石斑魚養殖場或中轉場養殖池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進行定期或不定期追蹤查核(格式同附件十二)。
已登錄輸銷養殖場或中轉場,應配合主辦機關定期或不定期進行石斑魚採樣監測。
第一項追蹤查核比例,每年以全部已登錄輸銷養殖場及中轉場之百分之二十為原則,並以前一年度有異動登錄魚池之養殖場為優先追蹤查核對象;必要時,得依公共衛生風險、動物衛生風險、違規紀錄或輸銷國通報等調整之。
輸銷國或地區如有新增檢驗項目時,於執行第一項追蹤查核及第二項採樣監測時納入優先檢驗項目。
第一項追蹤查核及第二項採樣監測作業,已登錄輸銷石斑魚養殖場或中轉場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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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6-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