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配合農業廚餘養豬場輔導轉型政策,公告自中華民國(下同)116年1月1日起,禁止搬運廚餘、動物性廢渣及畜禽屠宰下腳料至本市豬隻飼養場所,且不得作為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使用
- 發佈日期:2026-10-02
- 截止日期:2026-11-30
- 發佈單位:蘆洲區公所
- 類 別:最新消息
- 內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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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28條第1項第1款、飼料管理法第20條第1款、農業部114年12月26日農防字第1141863555號公告及農業部115年1月2日農牧字第1140043877號令發布之「廚餘養豬場輔導轉型飼料補助要點」辦理。
公告事項:
一、實施目的:為防範動物傳染病之發生及傳播,並配合農業部推動廚餘養豬廠轉型使用飼料政策。
二、實施範圍:本市轄內豬隻飼養場所。
三、自116年1月1日起,禁止搬運廚餘(廢棄物及再利用資源代碼R0106、H1002)、動物性廢渣(R0119)、畜禽屠宰下腳料(R0111)至本市豬隻飼養場所。
四、自116年1月1日起,前點禁止搬運之廢棄物為不得於豬隻飼養場所使用於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之物質。
五、違反本公告者,依下列規定裁罰:- (一)違反公告事項三,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3條第8款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時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之。
- (二)違反公告事項四,依飼料管理法第29條第2款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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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6-10-02